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家非調-1154-20241206-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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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許予晴 許至益 許秀倩 許佳怡 相 對 人 許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 利人即相對人住所地在臺南市○○區○○里00鄰○○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等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