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3-消債清-326-20250205-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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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鄭淳玲 相 對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劉博中律師(法扶律 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原委任法扶律師劉博中律師為聲請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之代理人,嗣於民國113年6月3日經劉博中律師具狀終止委任,故本院前開裁定關於聲請人代理人部分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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