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3-訴-2901-20250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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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國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2月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8,02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