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V-113-重訴-36-2025021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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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邢采芹 訴訟代理人 黃俊強律師 被 告 徐細蘭(受監護宣告人) 法定代理人 湯雲台 被 告 白新洗衣坊即湯寶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藍文彥 訴訟代理人 藍永峯 被 告 吉曆汽車商行即吳進益 訴訟代理人 林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月9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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