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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嘉淞紙品有限公司和歐比特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貨款的事情打官司,嘉淞紙品不服一審判決所以上訴。但法院發現嘉淞紙品有限公司還沒繳上訴的裁判費,所以要求它在五天內補繳3975元,不然就會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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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嘉淞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千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比特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29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