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DV-114-司拍-16-2025032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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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鍾嘉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詠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即陳春生與相對人鄭詠霖設定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及陳奕丞、陳政穎、陳政宏等因繼承而受讓登記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