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6

案號

SCDV-114-補-232-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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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劉興湖告陳品予和葉馨茹,是因為合會金的給付問題。但劉興湖還沒繳裁判費,所以法院要他五天內補繳2020元,不然就要駁回他的訴訟。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抗告,但要先繳1500元的抗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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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劉興湖 被 告 陳品予 葉馨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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