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CDV-114-補-78-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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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徐文敏 被 告 陳詩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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