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JEV-113-重小-2189-20241219-3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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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1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坤成 林美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國彥 黃逸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彥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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