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8

案號

SJEV-113-重簡-1573-20250108-2

字號

重簡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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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吳文生不服三重簡易庭的判決,想提起上訴,但這次上訴有些程序上的問題。法院說他得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把上訴狀寫清楚,說明想怎麼推翻或修改原判決,還要補交裁判費。如果吳文生對一審判決的全部內容都不滿意,那就要補交1萬0050元的裁判費。要是他沒有在期限內完成這些步驟,法院就會駁回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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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詒娟邱博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所受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 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0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敘明就本 院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難認合法,爰請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對所受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00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對所受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請自行核算。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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