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8

案號

SLDM-113-附民-861-20241008-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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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珺涵告廖添貴家暴傷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比較複雜,要花比較久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案子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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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61號 原 告 胡珺涵 被 告 廖添貴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易字第817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17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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