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M-114-審簡-234-20250312-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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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王志嘉 選任辯護人 莊智翔律師 被 告 韡晟工程有限公司 黃柏瑋 翰逸工程行 李官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2216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5977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4年度審訴字第140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志嘉、黃柏瑋、李官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各應於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韡晟工程有限公司、翰逸工程行之代表 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 志嘉、黃柏瑋、李官翰、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韡晟工程有限公司、翰逸工程行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王志嘉、黃柏瑋、李官翰3人就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上開被告犯行之非是,而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犯罪後之態度,暨前科、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王志嘉、黃柏瑋、李官翰之前科情形,尚符刑法緩刑之條件,考量其等接受偵、審教訓,並課予上開公益金之負擔後,所經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依法宣告緩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宗雄移送併辦,檢察官 劉畊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2169號 被 告 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兼 代表人 王志嘉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韡晟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0 號 兼 代表人 黃柏瑋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翰逸工程行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兼 代表人 李官翰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 1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嘉係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嘉公司)負責 人、黃柏瑋係韡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韡晟公司)負責人、李官翰則係翰逸工程行之負責人。緣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委由臺北榮民總醫院經營)於民國113年3月7日公告,欲於113年3月22日辦理「6樓護理之家及7、8、9樓病室門扇兩年期開口合約財物採購案(採購案號:113H001P)」開標程序,詎王志嘉、黃柏瑋及李官翰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惟恐投票廠商家數未達政府採購法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並為使鉅嘉公司順利得標,由王志嘉邀集無投標真意之黃柏瑋、李官翰,分別以鉅嘉公司、韡晟公司及翰逸工程行之名義參與投標,並為確保鉅嘉公司順利得標,韡晟公司及翰逸工程行投標文件中均故意未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韡晟公司甚至未附押標金。致於113年3月22日上開採購案開標時,使不知情之關渡醫院經辦採購人員誤以為已達法定開標門檻而開標,嗣決標予鉅嘉公司。 二、案經臺北榮民總醫院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王志嘉、黃柏瑋及李官翰於本署偵查及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0188號案件(以下簡稱他案)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周李庭於本署偵查及他案偵查之證述。 (三)證人林奕伶之證述。 (四)系爭標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紀錄及被告鉅嘉公司、韡 晟公司及翰逸工程行之投標文件。 二、核被告王志嘉、黃柏瑋及李官翰所為,均涉有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被告鉅嘉公司、韡晟公司及翰逸工程行則涉有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之罰金刑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宇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容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