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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姚繁彬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個債務糾紛的案子。姚繁彬不服一審判決,所以提起上訴,但是他還沒繳上訴的裁判費。法院現在要求姚繁彬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把13萬1,734元繳清,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如果姚繁彬不服這個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的十天內提出抗告,但要先繳1,000元的抗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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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9號 上 訴 人 姚繁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76萬3,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7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