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DV-113-司促-13874-20241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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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陳力宇,說他借了82萬沒還錢。陳力宇在113年2月借了82萬,說好按月還本金加利息,利率是14.9%。如果沒按時還款,借款就會全部到期。結果陳力宇沒按約定還錢,到113年10月已經欠了805,61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陳力宇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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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力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5,6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4981元 陳力宇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力宇於民國113年0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8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07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4日止累計805,610元正未給付,其中784,981元為本金;19,916元為利息;7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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