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3-訴-1784-202502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告 陳東壽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被 告 簡郁芬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 0號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 被 告 王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被告乙○○應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被告甲○○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甲○○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一,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乙○○、甲○○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下逕稱乙○○)於民國101年2月 14日結婚迄今已十餘年,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乙○○因協助娘家土地興建住宅之事,而與工地協力廠商即被告甲○○(下逕稱甲○○,與乙○○合稱被告)相識,嗣乙○○於113年2月5日、3月16日至19日、3月22日至26日、3月28日至31日、4月6日期間,除與甲○○於臺北市內湖區住家附近約會、共同至臺中、花蓮、甲○○位於竹東之宿舍及不明處所旅遊並同宿過夜外,更於LINE通訊軟體上經常互傳愛心、親吻、擁抱等貼圖,亦互以曖昧、露骨及具性暗示意味之親暱話語交談。原告為查明上情,乃於113年4月10日質問乙○○,經乙○○自承其於113年3月初與甲○○在前開竹東宿舍發生性行為。核被告之上開行為,已逾一般朋友間應有之正常交往分際,難為社會通念容忍,已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並破壞原告與乙○○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信賴及幸福,情節非輕微而屬重大,原告亦因此深受打擊而至精神科就診。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乙○○部分:乙○○於111年間為協助娘家土地自建之衛浴裝修工 程而結識甲○○,兩人僅有工作上之交集,並無逾越一般社交關係之曖昧行為,亦未一同外出住宿或發生性行為,且於113年6月前開工程項目完成後,兩人再無往來。又乙○○雖曾於外地過夜,但係因前開工作需求所致,而無原告所指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故原告應就其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負舉證之責。原告雖提出113年4月10日與乙○○之錄音(下稱系爭錄音)檔案、譯文(下稱系爭錄音資料)及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下稱系爭對話截圖)以佐證被告有發生性行為或曖昧情事,惟系爭錄音未經乙○○同意而作成,原告所為違反誠信原則,而系爭對話截圖雖為被告對話內容,但係原告非法入侵乙○○以密碼上鎖之電腦而取得,核屬私人違法舉證,均不得作為本件判決審酌之基礎。退步言,縱認系爭錄音及系爭對話截圖得採為本件判決之審酌基礎,惟被告並未共同前往宇春商務旅館、台中套房或其他旅館飯店外宿過夜,復未共同前往花東旅遊,乙○○雖曾借住甲○○之竹東宿舍,但並未與甲○○同睡一間雅房,且借住目的是為了討論案場工程事宜,故被告並未發生性行為,系爭錄音及系爭對話截圖內容亦無從佐證被告有發生性行為或曖昧情事。另原告曾因精神疾病停役,亦曾於乙○○娘家表示要跳樓、要死在妻子的娘家云云,是原告之精神狀況本即不佳,則原告之身心狀況與其主張之本件侵權行為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甲○○部分:乙○○前於111年間向甲○○任職之公司購買衛浴產品 ,甲○○因係公司指派現場負責工務、聯繫事宜之人員,而與乙○○相識。又乙○○雖曾來電請教工程問題、到案場工地觀摩、與甲○○討論相關工程施作等事項,但從未一同前往旅館住宿。至於系爭對話截圖雖為被告對話內容,但部分遭斷章取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與乙○○於101年2月結婚後,共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 嗣於113年4月10日曾進行系爭錄音所示對話,而被告間亦有附表即系爭對話截圖所示對話內容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湖司補卷第7頁、本院卷第42頁、第46頁、第97-105頁、第318-319頁),並有戶籍謄本、系爭錄音資料、系爭對話截圖存卷可參(見湖司補卷第11頁、第15-31頁、本院卷第108-213頁、限閱卷),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2月5日、3月16日至19日、3月22日至2 6日、3月28日至31日、4月6日期間,有外出約會、旅遊、同宿過夜、發生性行為、於LINE通訊軟體上互傳愛心、親吻、擁抱等貼圖,並互有曖昧、露骨及具性暗示意味之親暱對話等行為,已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辭置辯。經查: ㈠系爭錄音資料、系爭對話截圖是否得為本件之證據: 1.按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在刑事訴訟程序固係採取證據 排除法則,其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並認該等理論之基礎在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但在民事訴訟程序,對立之兩造係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不對等情事,較無前述因司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弊端,因此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且民事訴訟程序之主要目的在於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因此就違法取得之證據,應從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並非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必須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否定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衡諸一般社會現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為不利,當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定,如證據之取得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審理對象亦僅限於夫妻雙方,兼或及於與之為相姦行為之第三人,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2.系爭錄音資料:本院審酌系爭錄音資料係原告與乙○○在住處 爭執過程之對話內容,原告既為對話者之一,此部分對話本為原告所知悉,則原告錄取此部分對話,自無妨害秘密之不法,乙○○復未證明原告有何施以強制力或嚴重侵害法益取證之情形,基於侵害配偶權事件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認原告取得前揭證據方法係出於防衛權利而未逾社會相當性,而得做為本件之證據資料使用。 3.系爭對話截圖:原告主張於112年4月間在住處使用與乙○○共 用之筆記型電腦時,無意間發現被告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話聯絡,為保全證據,而以手機照相翻拍系爭對話截圖等語,核與系爭對話截圖均顯示翻拍自電腦畫面之情相符(本院卷第108-213頁),是原告於乙○○未使用電腦之際,私下查看並翻拍系爭對話截圖,應係出於保護其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目的。參酌原告與乙○○原為共同生活之夫妻,在此密切之生活共同體中,就家中電腦儲存或下載之資料之隱私期待,與對一般第三人所主張之隱私權,本不可相提並論,況原告如未即時翻拍系爭對話截圖,上開對話內容極有可能隨時遭乙○○刪除而滅失,致原告原可享有之實體法上權利無法實現,是原告上開行為雖有害於被告之隱私權,然權衡此一隱私期待與原告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及為實現其權益保護之證明權間之衝突,顯難認系爭對話截圖之取得違反比例原則,自應許之。從而,被告辯稱此部分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能力,並非可採。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偶自有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是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關係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一方配偶與第三人通姦,固係共同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惟配偶權之範圍依上說明應不以此為限,凡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均屬之。本院查: 1.觀諸附表所示系爭對話截圖內容,被告除頻繁互傳愛心、親 吻、擁抱等貼圖,並共同規劃出遊、住宿行程(見附表編號2、3、4、7、11、13、14、16、17),且多有內容曖昧、極具性暗示意味之對話(見附表編號3、4、5、6、7、8、9、11、12、13、15、16),上開互動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當社交行為之分際,則被告空言辯稱係因公務聯繫,並無侵害配偶權情事云云,已與卷內事證相違,不足憑採。又乙○○於系爭錄音過程中,亦坦認:「(問:所以才這幾個月,所以你說才這,三月份你才跟他發生關係?)嗯。(問:三月初嗎?還是?)三月啊。(問:阿這樣幾次,你應該很清楚吧?)不知道都刪了,我也其實不是很清楚,因為就這樣來來回回啊。(光那二、三個晚上應該就很多次了吧,對啊?)一個晚上沒有幾次」、「(問:沒有到十次喔?)沒有。(問:那你也知道幾次啊?)我只是忘記了」、「你要告可以告啊,就我們二個都有罪啊,所以你可告二個啊」、「(問:所以你是心甘情願跟他發生那個?)是啊是很清楚。(問:那你們有作保護措施嗎?)當然有啊」、「(問:所以是你去找他,不是他叫你去?)不是,是我去找他。(問:你去找他過夜?)嗯。(問:去他的宿舍?)嗯。(問:竹東那裏?)嗯。(問:他不是跟工班住一起嗎?)對啊。(問:你怎麼敢?那些工班也認識你嗎?你也蠻大膽的。)那些工班,他有好幾個工班,他有好幾批工班不一樣的,每一批不一樣,工班住一起可是不同房間」等語綦詳(見湖司補卷第17-18頁、第20頁、第26-27頁),經核乙○○所述與甲○○性交過程、地點,與附表編號6⑵所示被告討論購買保險套品牌、附表11被告相約在竹東宿舍見面之對話內容相符,益徵被告確曾共同外宿並發生性行為甚明。 2.乙○○雖以原告出具之切結書、其未成年子女於109年2月22日 之三軍總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為據,辯稱與原告之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並因不堪同居虐待,於113年4月1日請求調解離婚。然夫妻兩方因想法、生活或價值觀之差距,而滋生摩擦、衝突,甚而發生重大爭執,並非少見,惟雙方感情縱生破綻,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均負有修補維繫兩造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並恪守婚姻忠誠之義務,並不容婚姻之一方或第三人以他方就婚姻破綻有可歸責之處為由,任意破壞他方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告既予以侵害,仍屬破壞基於婚姻關係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法益,而構成侵權行為。 3.綜上,被告前揭所為已達破壞原告與乙○○間婚姻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確屬重大,足認原告在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就其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於法有據。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與乙○○係於101年2月間登記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業如前述;又原告自陳高中畢業、目前月收入約5萬元、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乙○○自陳大學畢業、現無固定工作,名下自用小客車為原告所使用,另名下臺中市不動產係父母借名登記;甲○○自陳二專畢業、年收入約50至60萬元、已婚,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尚有貸款支出(見本院卷第36頁、第60頁、第226-228頁、第256頁),以及兩造之財產狀況(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宗所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兼衡被告間之相處行為態樣、密切交往之程度及期間、侵害配偶權之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因被告之上開行為,受有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50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核屬過高,不應准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5月27日寄存送達乙○○,而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並於113年5月23日送達甲○○,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湖司補卷第36-3至36-5頁),被告經此請求後,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其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萬元之未定期限債務,併請求乙○○自113年6月7日起、甲○○自同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萬元,及乙○○自113年6月7日起、甲○○自同年5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不待原告 聲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方法,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 編號 時間 對話紀錄內容、卷證出處 1 113年2月5日下午6:19-6:50 甲○○:你家在內湖哪呀?我看一下有沒有住宿的,下次到貨可以住那邊。 乙○○:你上次不是有來過。老人痴呆。在三總附近。 (本院卷第108頁) 2 113年3月16日下午10:50-11:30 乙○○:你就不能在被窩裡躺太久。怕你黏著。 甲○○:不知道還有沒有力氣開車了。乙○○:真的只能6:30吃早餐。逢甲比較方便,晚上吃東西逛街。可能要戴口罩變裝逛夜市。 甲○○:精神這麼好,還不累。 乙○○:在找以前台中的照片。 (本院卷第109-110頁) 3 113年3月17日下午1:43-1:54、9:18-9:48 ⑴ 甲○○:沒有肚子不用怕。為了下週激烈運動,你多吃一點,也是不錯。 乙○○:不行,你的比較大,機會要留給你。 ⑵ 甲○○:今天白天蠻熱的。 乙○○:OK。 甲○○:我還沒開始準備行李。 乙○○:你很熟練了。 甲○○:這是誇獎嗎? 乙○○:呵呵,花東7天......應該更精彩。 甲○○:哇塞。無法想像。 (本院卷第111-112頁) 4 113年3月18日下午1:00-5:34 ⑴ 乙○○:飯店訂了? 甲○○:還沒,等開會完。 乙○○:對吼,開會了。 ⑵ 甲○○:(貼「宇春商務旅館」的網路連結) ⑶ 乙○○:1樓有幫我留一個車位。地下室也可以停。 甲○○:(貼圖:讚)真厲害。 乙○○:我到台中套房了。 甲○○:好哦。注意安全。 乙○○:是誰把門工器裝得這麼漂亮?好厲害喔。 甲○○:裝這麼漂亮,晚上應該有獎賞吧! 乙○○:他叫我停平面。3012。他給我們3人房。(貼創玩樂在奇中樂高專賣店的網路連結)。停樂在其中門口。請勿停車牌子要放回去。 甲○○:下班。 乙○○:(貼圖:心花怒放) 甲○○:好久。有人在等我回家了。 乙○○:(貼圖:飛吻+愛心) 甲○○:18:10到達。 乙○○:OK。等你。 甲○○:可以先洗啊…等等還要洗很多次。 乙○○:專心開車。 (本院卷第115-121頁) 5 113年3月22日下午8:40-8:41 乙○○:要去洗澡了。 甲○○:(貼圖:期待)沒辦法幫你檢查了。 (本院卷第123頁) 6 113年3月23日上午8:12-8:42、下午4:08-6:36、8:03-8:19、11:42-12:00、113年3月24日上午00:00-00:07 ⑴ 乙○○:被垃圾車吵醒?還是不習慣有人?早上起床找不到我? 甲○○:沒有人可以抱抱睡。你去哪兒了。快來啊。... 乙○○:你趕快來啊。 甲○○:(貼圖:公雞)在飛了。 乙○○:(貼圖:點頭)好有畫面。 甲○○:昨天晚上有沒有被左擁右抱啊?難道被抓走了? 乙○○:在開車,剛到。生理期真的來了,是不是很神奇? 甲○○:(貼圖:期盼眼神)難道,妹妹這幾天忍著,迎接弟弟。 乙○○:(貼圖:竊笑)不放過每一天,把握機會。 甲○○:控制自如,太強了。早餐吃了沒啊。 ⑵ 甲○○:心都掛在你身上了啊! 乙○○:(貼圖:害羞+愛心) 甲○○:(貼圖:擁抱+愛心)不小心伸舌頭了。 乙○○:(貼圖:害羞) 甲○○:(貼「唇的運用」圖片)、(貼「接吻+舌吻」圖片) 乙○○:我要開始安排,你下半年度週末都要住迴龍喔….我有獨立洗衣機喔。 甲○○:(貼圖:HAHAHA)你會被追殺吧。... 乙○○:(貼各種保險套商品照片)。要買什麼送你? 甲○○:其實另一半口味比較大,比較想要真槍實彈,只是不好意思說而已。(貼指定要買的「保險套」品牌照片),可能需要滑滑而已,怕破皮。 乙○○:(貼圖:無言),怕沒有把你餵飽。餓著了。你是不是在家很無聊?要不要去幫我打掃台中套房?2樓房客想要搬去3樓換大間的。我不好意思去買,下次我拿信用卡給你去買。 ⑶ 乙○○:嗯嗯,或是週三,3、4那天比較好? 甲○○:白天是嗎? 乙○○:我看一下我這邊的行程。 甲○○:有過夜嗎?好哦。 乙○○:在想這這個問題。如果讓他知道我去台中,一定會問我在哪裡。 ⑷ 乙○○:下次要買14件,可以兩個禮拜不用洗。... 甲○○:我幫你幾件吧。蕾絲。 乙○○:這要放哪裡? 甲○○:沒有祕密基地啊。 乙○○:沒有。 甲○○:跟你說喔!最後一晚的時候,發現你好閃亮哦。 乙○○:?怎麼說? 甲○○:眼睛發亮。 乙○○:明明就快睡著了。 甲○○:在搖搖的時候啦。快累壞的時候。 乙○○:哈哈哈哈哈。不是都一樣嗎?甲○○:眼睛閃亮光芒。 乙○○:可能去了合歡山。太高興了。甲○○:不知道是不是汗水。 乙○○:(貼圖:怒火)前面說的那麼好聽。 甲○○:美美的汗水。 乙○○:(貼圖:生氣)真的很愛耍我。 甲○○:認真地女人。好勾人。都被妳勾走。(貼圖:期待) 乙○○:(貼圖:愛心) 甲○○:明天聊。 乙○○:是真的來了。(貼圖:送愛心)配合的真好。 甲○○:表示還年輕。(貼圖:讚),下次再好好犒賞一下(貼圖:嘴唇親+愛心) (本院卷第124-143頁) 7 113年3月24日上午9:34-9:59、下午1:00-1:14、3:21-3:38、9:11-9:50 ⑴ 甲○○:看來要找一間民宿了。帶著一箱雞蛋,讓妳表現。花蓮的訂房,我就取消囉。 乙○○:要住宿舍?確定可以住宿舍就住宿舍囉~ 甲○○:應該沒問題的。打掃名義。看工地等等。 乙○○:好啊。 甲○○:有廚房,有人可以煮蛋蛋餐欸。 乙○○:當然沒問題,但你要吃一個禮拜的蛋餅嗎? 甲○○:配一個禮拜奶茶嗎?... 乙○○:奶茶無限量供應唷。 甲○○:(貼圖)我要慢慢吸,不然頭頭會脫皮。(貼圖) ⑵討論去花蓮出遊之交通 ⑶ 乙○○:你在耍廢? 甲○○:被你發現。妳又不來台中。呵呵。看要接線,打掃,試床都可以。(貼圖:偷笑) 乙○○:你急著回台中洗內褲。我又攔不住。 甲○○:(貼圖:HAHAHA)洗好了,趕快來啊。休息一下啊。別太累。 乙○○:你可以去睡一下。這禮拜太累了,需要多休息。養精蓄銳。 甲○○:妳又沒陪我睡。2晚沒陪了。 乙○○:你還敢說,到底是誰要回去洗內褲,要買一打內褲給他又怕被罵。(貼圖:生氣)俗仔。 甲○○:(貼圖)一起買,都買(貼圖:你這個小傲嬌,愛心)。 乙○○:明天就去好市多買。 ⑷討論花蓮住宿 8 113年3月25日下午7:33-8:01 乙○○:等你都吃過就知道了。帝王蟹只有腳和螯好吃。身體的肉還好。 甲○○:內湖小姐的全身都好吃!比不了,比不了。 乙○○:真的出嘴有名。 甲○○:你看看。誇張她也不行!他人就是謙虛!(貼圖:偷笑) 乙○○:我記得上次有人說我都腳開開。 甲○○:那是她在撒嬌。懂嗎! 乙○○:結果上禮拜就流血,沒辦法一直躺。先去洗澡了。 (本院卷第158-159頁) 9 113年3月26日上午12:05-12:09、12:50-12:55 ⑴ 乙○○:檢查一下水電有哪些項目列表。 甲○○:你要擺臭臉給水電看。想像成是他一樣。水電吃定你了(貼圖)。 乙○○:我想要減少工程款結案。剩下給你賺(貼圖:竊笑)。 甲○○:對我這麼好哦。 乙○○:多一個理由把你騙來。 甲○○:會變瘦誒。 乙○○:10萬收尾。 甲○○:一直流汗。 乙○○:哈哈哈。早晚都被榨乾。 甲○○:(貼圖:失魂) 乙○○:假日都不用回台中洗內褲了。 ⑵ 乙○○:找不到的話,你週末開始要來打工了。(貼圖:竊笑、興高采烈)好開心。 甲○○:(貼圖:擁抱)有人晚上會更累。 乙○○:(貼圖:沉思) 甲○○:(貼圖:讚)該睡睡了喔。你要多休息。 乙○○:嗯嗯。 甲○○:親一個(貼圖:嘴唇+愛心)。 乙○○:(貼圖:飛吻傳愛心)。 甲○○:(貼圖:接收愛心) 10 113年3月28日下午11:00-11:01 甲○○:今天不錯喔。有分我吃冰。(貼圖:讚) 乙○○:(貼圖:接吻+愛心)」。 (本院卷第166頁) 11 113年3月29日下午9:12-9:19 乙○○:好乖。我也剛洗好,躺平。 甲○○:香噴噴,吹冷氣。冷氣舒服,抱妳更舒服。 乙○○:(貼圖:竊笑)明天。對,明天早上出門直接去竹東。... 甲○○:先到住宿的地方嗎?... 乙○○:不用啊~我去竹東找你。你還是要看一下工地。刷臉刷臉。 甲○○:是啊。看一下。哈哈哈。直接來工地接我? 乙○○:我去宿舍等你吧。不急。或是附近等你。 甲○○:(貼圖:點頭) (本院卷第167-169頁) 12 113年3月30日上午10:11-11:30、113年3月31日下午4:40 ⑴ 乙○○前去與甲○○會合途中對話 ⑵ 乙○○:洗好,到房間了。 甲○○:有洗乾淨嗎? (本院卷第170-171頁、第174頁) 13 113年4月6日上午10:11-12:00、下午6:38-8:32 ⑴ 甲○○:(貼「自拍」照片)。軌道燈2個洞在哪?… 乙○○:(貼圖:拍手) 甲○○:看什麼時候可以見面。 乙○○:這要問你囉。你什麼時候去竹東。 甲○○:下週排時間囉。去吃午餐啊? 乙○○:可以呀,等你喔。... ⑵ 乙○○:真的眼光好好。 甲○○:(貼淘寶連結)。講話這麼甜。 乙○○:(貼圖:飛吻+愛心) 甲○○:(貼圖:接愛心) 乙○○:(貼床架圖片)。我要先去洗澡囉。等下躺平滑手機。 甲○○:(貼圖:好的收到)。洗乾淨一點,再幫你檢查檢查。... 乙○○:(貼「自拍」照片)。快點陪我躺平。 甲○○:(貼圖:期待)。偷偷拍啊。 (本院卷第175-179頁) 14 113年3月16日上午10:06-10:36、下午9:10-10:38 ⑴ 甲○○:想去哪走走? 乙○○:中部你的地盤。 甲○○:(貼圖) 乙○○:不要去你常去的地方。 甲○○:能泡湯嗎?不行對吧。 乙○○:可能生理期來。 甲○○:那合歡山。青青草原。 乙○○:都可以啊。甲○○:還是鹿港老街(貼圖)。 乙○○:你不怕啊。你們家不是常常去。 甲○○:(貼田尾公路花園的網路連結)沒人認識。田尾騎腳踏車看看花。 乙○○:可唷。 甲○○:陪我流浪一天啊,載你出處跑。 乙○○:好啊。 甲○○:這麼配合度高,哈哈哈。 乙○○:嘻嘻。完全就是放空的節奏。 ⑵ 甲○○:充電器、拖鞋、牙膏牙刷、睡衣短褲、襪子、衣服。 乙○○:飯店找好了嗎?我帶四套衣服。 甲○○:週三睡日月潭。好多間喔。挑好看的。... (討論日月潭、台中住宿飯店) 甲○○:頭痛了沒。 乙○○:呵呵。你要提早出門上班耶。 甲○○:是啊。明天在想。行李先準備啊。還是已經躺平了。 乙○○:浮雲好了。你要提早30分鐘出門打卡。 (本院卷第186-199頁) 15 翻拍時未擷取到日期部分 ⑴ 甲○○:房間我會用的乾乾淨淨的。 乙○○:那時候應該不用那麼厚的棉被了。 甲○○:會開冷氣。小姐怕冷冷。 乙○○:花蓮會熱。每天運動,也會熱。 甲○○:(貼圖:竊笑) ⑵ 甲○○:(貼圖:無言),交換洗嗎?你幫我洗衣服,我幫你洗香香。 乙○○:(貼圖:無言) ⑶ 乙○○:你會不會太神了。明天要抓過來親100下。(貼圖:飛吻+愛心) 甲○○:(貼圖:還好啦~)。明天有人會很累喔,今天要好好休息啊。 (本院卷第200-201頁、第203頁) 16 翻拍截圖時未擷取到日期部分 ⑴ 乙○○:我打去說。台中回來在看。昨天有通知。 甲○○:下次幫你補補,蛋白質。嘴巴要開開。 乙○○:(貼圖:噁) 甲○○:(貼圖:竊笑) 乙○○:沒辦法,太可怕了。 甲○○:(貼圖:哈哈哈),不要噴出來就好了啊。 ⑵ 乙○○:今天忘東忘西。 甲○○:(貼圖:竊笑) 乙○○:給你在一起都不用帶腦。跟你。 甲○○:太舒服了,放空。 乙○○:要振作一點,酒都還沒喝。去花蓮還得了。 ⑶ 乙○○:找好台中的住宿了嗎?你打卡方便的。 甲○○:明天有時間好好找。 乙○○:嗯嗯。 甲○○:打卡可以啊。 乙○○:下禮拜跑光田,竹東? 甲○○:苗栗,光田。竹東看看。 乙○○:嗯嗯,還好都很近。 甲○○:每晚都在一起,你會虛脫吧。(貼圖:HAHAHA) 乙○○:(貼圖)看情況,應該是生理期來的那週。 甲○○:(貼圖:收到) 乙○○:上次是2/24來。 (本院卷第204-209頁) 17 翻拍截圖時未擷取到日期部分 甲○○:早安啊!出門了沒啊? 乙○○:出門了。 甲○○:去上課啊。早餐要吃哦。 乙○○:嗯嗯,吃了。還是你下禮拜有要請假一天陪我?去別的地區。 甲○○:可以啊。應該排週四。妳前面比較忙。 乙○○:我應該都不會很忙。負責付錢而已。呵呵。 (本院卷第212-2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