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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4號 原 告 林金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靜養老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內載明訴訟標的 、被告之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明細、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