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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飛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3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飛龍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銼刀壹把及小夜燈壹個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