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SEV-114-新簡補-15-20250121-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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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蔡明道 住臺中市沙鹿郵局第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育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 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