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M-113-聲-3663-202411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博儒 具 保 人 王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志偉因受刑人莊博儒犯詐欺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並由 具保人繳納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96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9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經聲請人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