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3-訴-1423-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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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志隆 指定辯護人 姜林青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1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 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知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三級毒品,且俗稱毒品咖啡包之內容常係在同一包裝內任意摻雜調合不同種類甚或級別之毒品與其他物質混合而成;詎甲○○與程靖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處刑確定在案)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熊熊專賣店」刊登內容為「小姐(指愷他命)1:16 2:28 4:55」、「酒(指毒品咖啡包)1:5」、「5送1/2500」、「10送2/2500」等意指販賣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之販賣毒品之廣告,而共同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等行為。適有警員循線發現前揭販賣毒品廣告,為追查毒品交易,而於112年11月8日18時32分許,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AAA」與甲○○聯繫,並談妥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價格向甲○○購買愷他命1包及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3包,且相約於112年11月8日19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進行交易。甲○○即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瑪利歐專賣店」指示程靖博攜帶其先前以埋包方式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於上開時間,前往上開地點與喬裝購買毒品之警員見面,並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飲料包13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即附表編號1-1、3-1、6-1之毒品)交付予警員,惟經員警隨即表明身分,當場逮捕程靖博,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本次交易因警員無購買毒品之真意而未遂。員警復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程靖博於警詢時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報告、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760號搜索票、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共犯程靖博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如附表一、二編號1、2所示毒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被告埋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截圖、被告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熊熊專賣店」與警員「AAA」之對話紀錄截圖及通話譯文、被告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瑪利歐專賣店」與共犯程靖博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可佐,已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販賣毒品可以賺取價差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足見被告就本案販賣毒品之犯行應具有營利之意圖。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1、6-1所示毒品咖啡包分別經在同一包 裝內檢出二種以上之毒品,其內容物係摻雜調合各該種類之毒品而無從再予區分之粉末且來源同一,則參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及其立法理由,著手於販賣上開毒品咖啡包自屬該規定所指著手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罪類型,其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同一級別者,依該級別所定法定刑並加重其刑,此屬分則之加重而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故本案被告著手於販賣上開混合各該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應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 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如附表一編號3-1、6-1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輕度行為各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等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公訴意旨未論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未遂罪,尚有未合,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與共犯程靖博就本案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同時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之毒品等部分之犯行,其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復均以同次販賣毒品為目的,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斷。 ㈥、刑之加重及減輕: 1、被告就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行之實行 而不遂,為未遂犯,其情節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3、被告就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於 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予自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及遞減輕之。 ㈦、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濫用已造成社會安寧秩序、國人身心健 康之重大危害,倘將毒品予以散布更可能加劇社會上毒品濫用情形,竟仍貪圖一己之私,與共犯程靖博各自分擔前揭工作而共同為本案犯行,且為警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所示數量非微之毒品,所為對於社會治安及他人健康有相當影響,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本案所為係未遂,且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參以被告前無相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國中肄業、在夜市賣炒麵、須扶養母親、姐姐及二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均係被 告販賣所剩餘之第三級毒品;而存放各該毒品之包裝袋與各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予以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將之視為第三級毒品。而被告之行為已構成犯罪,該等毒品自屬違禁物(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判決、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等意旨參照)。是上開各該毒品之驗餘部分及各該包裝袋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予以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之手機,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聯 繫所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之夾鏈袋、磅秤,則分別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分裝、秤重所用,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是上開各該物品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1、2至6-1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咖啡 包,雖係被告與共犯程靖博共同販賣之標的及販賣所剩餘之毒品,然該等毒品業經本院於共犯程靖博販賣毒品未遂之判決中諭知沒收確定在案,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可查,是本案自無再予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愷他命,則係共犯程靖博另案施用之毒品而與本案犯行無關,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認定在案(見該判決理由欄肆、一之說明),故無從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8包(毛重2.14公克、2.11公克、2.09公克、2.11公克、1.03公克、2.08公克、4.01公克、4.01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7.578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7.347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抽驗4包,推估檢品10包,檢驗前總淨重19.6390公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14.3757公克 1-1 1包(總毛重2.08公克) 1-2 1包(毛重0.63公克) 2 標示「日本」白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2包(總毛重10.93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日本」白色包裝(内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4.489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872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抽驗1包,推估檢品2包,檢驗前淨重8.3389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3084公克 3 標 示 「越來越好」紅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4包(總毛重14.65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標 示 「越來越好」紅色包裝(内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5.212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803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抽驗2包,推估檢品10包 ,檢驗前淨重24.9799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0983公克 3-1 6包(總毛重21.13公克) 4 老虎圖示白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7包(總毛重27.99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老虎圖示白色包裝(内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2.847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526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抽驗1包,推估檢品7包,檢驗前淨重18.322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3925公克 5 美鈔圖示紫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12包(總毛重57.87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美鈔圖示紫色包裝(内含紫色粉末) 送驗數量:4.481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069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抽驗1包,推估檢品12包,檢驗前淨重41.302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7760公克 6 標 示 「可不可熟成紅茶」褐色包裝之毒品咖啡包 6包(總毛重27.2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標 示 「可不可熟成紅茶」褐色包裝(内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6.451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668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抽驗2包,推估檢品13包,檢驗前淨重43.8804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6328公克 6-1 7包(總毛重31.55公克)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2包(驗前總淨重24.9578公克)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2至13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79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267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抽驗1包,推估檢品12包,檢驗前淨重24.9578公克,總純質淨重20.4904公克 2 毒品咖啡包 90包(驗前總毛重398.9公克)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 檢品編號:A75 檢品外觀:黃色粉末 送驗數量:3.2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4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推估總純質淨重11.92公克 3 藍色iPhone手機(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6 4 紅色iPhone 7 Pl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8 5 夾鏈袋 2包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4 6 磅秤 1台 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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