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M-114-交附民-111-2025032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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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因為過失傷害引起的案件。原告陳佩琳對被告何明輝提起刑事訴訟,同時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不過,法官認為這案子比較複雜,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理完畢,所以決定把民事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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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陳佩琳 被 告 何明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32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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