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3-20250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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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憲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84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302公克)及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72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憲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8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10日確定,至113年1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8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10日確定,至113年1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經送請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1302公克、0.207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可參(見核交197號卷第13至17頁),是上開扣案物均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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