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7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90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立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27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民國114年2月1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吸管1支,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海洛因難以與吸管析離,應整體視之
為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
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27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114年2月1日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吸管1支
,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71頁),
因該吸管本身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其上之海洛因析離,當
應整體視之為海洛因。準此,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
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TCDM-114-單禁沒-20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