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家繼訴-153-20241225-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楊○田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楊○琦 被 告 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楊○○霞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 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楊○琦、楊○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楊○○霞(下稱被繼承人)於民 國110年12月25日死亡,死亡時其夫楊志已先於76年1月16日死亡,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存款9筆、股票投資14筆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並如附表二所示。惟兩造就前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因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聲明:㈠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被告楊○琦、楊○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原告前開主張相符,堪信為真實。因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即有理由。 ㈢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楊○○霞所遺之存款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尚屬公平妥適,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 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楊○○霞之遺產項目暨其分割方式 編號 財產項目 財產所在 核定價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台中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 (面積:69㎡,權利範圍:全部) 3,208,500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台中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 (面積:2㎡,權利範圍:全部) 93,000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土地 台中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 (面積:7㎡,權利範圍:全部) 325,500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房屋 台中市○區○○里○○路○段00巷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33,400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房屋 台中市○○區○○里○○路○段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217,500元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217,807.6元 及其孳息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帳號:000000000000) 929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 (帳號:0000000000) 34,855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台中北屯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52,949元 (及其孳息)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三陽工業(證券代號2206) 638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1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麗臺(證券代號2465) 50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2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臺企銀(證券代號2834) 201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3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第一金(證券代號2892) 82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4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英業達(證券代號2356) 79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5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彰銀(證券代號2801) 231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6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華南金(證券代號2880) 498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7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亞泥(證券代號1102) 2000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8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茂矽(證券代號2342) 172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9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聯電(證券代號2303) 450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0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華通(證券代號2313) 704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1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長榮(證券代號2603) 10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2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歌林(證券代號1606) 1000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3 投資 永興證券台中分公司勝華(證券代號2384) 3099股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3分之1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楊○田 1/3 2 楊○琦 1/3 3 楊○珊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