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執-26203-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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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強制執行事件的裁定書。凱基商業銀行想對黃榮輝執行強制執行,但因為要執行的標的(富邦人壽的保險債權)位於臺北,臺中地方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所以決定把這個案子移送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處理。如果要對這個裁定有異議,需要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向臺中地方法院提出,並繳納10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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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20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榮輝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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