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4-司養聲-10-20250113-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收養契約書,且須由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簽章。 二、收養認可聲請狀之聲請意旨須載明「收養日期」,且收養認 可聲請狀末須補正被收養人之簽章。 三、被收養人生母之出養同意書。 四、被收養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需經大陸 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五、被收養人之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六、被收養人監護權由何人行使之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地區公證 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七、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資料。 九、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 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十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親子鑑定報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