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補-244-202503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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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原告裴傳銳因為沒有繳納裁判費,法院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2萬2794元。如果逾期不繳,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起訴。簡單來說,就是原告要先付錢,法院才會幫他處理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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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裴傳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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