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EV-113-中簡-962-20250319-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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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子津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原審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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