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EV-114-中補-506-20250207-1

字號

中補

法院

臺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告徐春業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因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沒有按時繳納裁判費,所以法院要求他們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1000元,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訴訟。此外,法院還要求原告提出零件折舊的計算公式。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一、原告與被告徐春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