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HM-112-附民-444-202412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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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珉慧告楊添財詐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想要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太複雜,高等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這樣可以更快更有效率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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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林珉慧 被 告 楊添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44、2755號加重詐欺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三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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