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HM-113-附民-336-20241224-1
摘要
李進生告柯俊達洗錢,還提了民事賠償。法官覺得這案子審起來很花時間,所以就把民事部分移到高等法院的民事庭去審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原 告 李進生
被 告 柯俊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3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葳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棋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