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HM-114-上訴-113-2025011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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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淨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 古富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3年度訴字第979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086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規定。查上訴人即被告洪淨(以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茲先聲明上訴,不服之理由容後補提上訴理由書敘明」,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原審法院未命被告補正,且其迄今仍未補敘上訴具體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倘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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