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DV-114-補-187-202503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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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林美杏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吳毓容律師 邱維琳律師 許慈恬律師 被 告 林宛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2,672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0 6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10000分之85)及同段58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則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系爭房地之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72,67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5,037元 1,845.33 85/10000 863,272元 1,172,672元 建物 門 牌 號 碼 課稅現值 訴訟價額 2 臺南市○區○○段000○號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7樓 309,400元 309,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