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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蘭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808號),聲請 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所載。 二、按聲請移轉或指定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9條或第10條所 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因法律、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殊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有不公平之虞等情形為限。又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亦有明定。所謂「該管法院」,係指有管轄權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而言(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11號參照)。查聲請人即被告陳蘭花(下稱聲請人)以其因距離及工作原因聲請移轉管轄,並非刑事訴訟法第9條或第10條事由,且應向直接上級法院聲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聲請程序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件: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