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M-113-訴-800-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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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全鋮 選任辯護人 陳湘如律師 被 告 劉旂銘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湯建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月7 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一、二項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均應更正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係就被告2 人均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罪,並為論罪科刑,並已於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論述綦詳,然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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