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補-1726-20241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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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達賢等人因為終止借名登記的事件,被法院要求補繳裁判費。先前法院核定的訴訟標的價額是7965萬多元,後來高等法院推翻了這個裁定,重新核定為9157萬多元。所以,法院現在要求林達賢他們在收到裁定後7天內補繳81萬多元的裁判費,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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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林達賢 上列原告林達興林達輝林達進林達榮許美莉間終止借名 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29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65萬0,780元 ,並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萬3,008元,原告不 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0月11日以113年度抗字 第1015號裁定廢棄本院前開裁定(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費 裁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157萬0,087元確定在案。 則本件依上開已確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萬7, 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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