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訴-6118-202412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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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11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王韋智 蕭育涵律師 被 告 王家富(原名王舜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裁定移轉管轄,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48,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業依企業併購法等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受 讓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部及44家分行,此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在卷可稽(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58卷第29頁),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5年9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時,依原告公告之差別利率計付循環利息外,第1個月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下同)300元,第2個月收取400元,第3個月收取500元,最高收取期數不超過3期,如連續2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原告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未依約清償,依約被告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431,267元(其中本金394,274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36,693元、違約金3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於105年12月向原告申貸滿福貸借款969,000元(帳號:0 00000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利率為年息6.99%,分60期平均攤還本息;被告於107年6月另經由線上認證申貸滿福貸借款207,000元,約定借款利息為10.99%,分48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並均約定倘未於還款寬限期截止日前(含)付清當期全部應繳款,需負擔遲延利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未依約清償,依約被告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分別尚欠369,507元(其中本金361,153元、利息8,354元)、148,046元(其中本金140,185元、利息7,861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48,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伊確實有欠原告信用卡、滿福貸,金額應該 沒有算錯。惟伊在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沒有簽名,且伊有請法扶律師幫伊處理債務重整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卡友滿 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花旗(台灣)銀行客戶移轉暨權益變更通知書、債權計算明細2份、電腦帳務明細2份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抗辯未於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惟該信用卡申請書係傳真申請,被告業於「正卡申請人正楷親筆簽名」處簽名,有該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2頁)。另按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被告固抗辯稱已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債務重整云云,然被告未提出任何資料,無從認被告業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查得法院裁定被告開始更生。是本件自無前揭規定適用,被告所辯並非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利息 1 信用卡 431,267元 其中394,274元自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信用貸款 369,507元 其中361,153元自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99%計算。 3 信用貸款 148,046元 其中140,185元自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9%計算。 總計 948,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