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3-重訴-574-202501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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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原 告 林文己 林大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海克利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維國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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