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EV-113-北小-4207-20241024-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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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告楊思穎,要求支付停車費。但因為楊思穎住在台北市內湖區,依照規定,這案子應該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來管。所以,台北地方法院就決定把這個案子移送到士林地方法院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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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20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楊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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