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EV-113-北簡-6328-20241003-1
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徐思祺,是因為簽帳卡消費款的事情。現在法院決定重新開庭辯論,時間訂在113年11月19日上午10點8分,地點在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法官是羅富美,書記官是陳鳳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3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徐思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10時8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