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3

案號

TPEV-113-北簡-6328-2024100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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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徐思祺,是因為簽帳卡消費款的事情。現在法院決定重新開庭辯論,時間訂在113年11月19日上午10點8分,地點在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法官是羅富美,書記官是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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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3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徐思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10時8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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