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EV-113-北補-3494-20250116-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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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告簡騰曜損害賠償,但因為明台產物保險公司起訴後沒有繳裁判費,所以法院裁定要他們在五天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訴訟。如果對訴訟標的金額有意見,可以在十天內抗告,但補繳裁判費這件事不能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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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9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騰曜(原名簡士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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