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EV-114-北補-319-20250207-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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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兆豐產物保險公司告張萬堃損害賠償,但因為兆豐產物保險公司還沒繳裁判費 1220 元,法院要他們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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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張天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萬堃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7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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