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HM-113-上訴-3400-20241104-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40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承緒(原名張宇翔)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所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年」,應更正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有上開誤寫之顯然 錯誤,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