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HV-113-上易-956-20250318-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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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95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謝宜璇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黃鳳儀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 1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則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二年十月 二十四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游 崑山於民國94年3月間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之子,嗣游崑山至越南任職,夫妻分隔兩地。伊於111年6月17日發覺游崑山手機內,有其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間於109年3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示愛、調情、互動親密之記事本、聊天訊息(詳如附表),及於111年5月19日游崑山返台休假後頻繁約會,被上訴人與游崑山間之不正常交往行為,侵害伊之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伊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提原證1、2之翻拍照片(原審卷   第23至65頁),係上訴人不法侵犯游崑山之個人資料、隱私 而取得,應無證據能力;縱認有證據能力,附表所示記事本、聊天訊息,係游崑山單方面表達懷念過去與伊交往之感情抒發,於游崑山與上訴人離婚前,伊對游崑山採取拒絕、謹慎態度,並未侵害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自無須賠償上訴人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15萬元,及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為上訴人得假執行、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且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兩造就各自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上訴人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2項請求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05萬元,及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於本院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31頁、原審卷第250頁):  ㈠上訴人與游崑山於94年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之子,雙方於11 2年6月5日在原審法院和解離婚。  ㈡被上訴人與游崑山前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自109年3月21日開 始在LINE上聯繫,並於111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19日游崑山自越南工作返台休假期間曾見面,及共同至寵物店購買被告飼養犬隻之狗車。  ㈢被上訴人於游崑山離婚後,與游崑山共同自112年7月24日出 境前往越南至同年8月23日入境,並於同年8月28日共同出境前往日本大阪至同年9月1日入境,再於同年11月26日共同出境至同年12月24日入境。 五、本院的判斷:  ㈠爭點一:原證1、2翻拍照片(原審卷第23至65頁)是否有   證據能力?   此部分本院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及法律上之意見,與原判決 「事實及理由」欄四、㈠所載內容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予以引用。是本院認上訴人所提原證1、2之翻拍照片有證據能力。  ㈡爭點二:被上訴人是否有侵害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參照)。是以,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侵害基於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行為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次按精神上是否受有損害,純屬被害者一方之感情上或心靈上主觀感受,是否因此受有痛苦、程度為何,客觀上難以斷定。而婚姻生活係全面情感之結合與投入,一般常理遭受配偶外遇,導致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不能謂與事理有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判決參照)。  ⒉被上訴人固不否認附表所示記事本、聊天訊息,係其與游崑 山間互相傳送之內容,及知悉於109年3月間至112年6月5日止,游崑山為上訴人之配偶等情,惟否認於游崑山離婚前,其與游崑山有不正常交往行為,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⑴游崑山於109年3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編號1所示 內容之記事本貼文予被上訴人,其中固如被上訴人所辯及證人游崑山於本院所為證述(見本院卷第158頁),有部分內容屬游崑山單方面表達過去與被上訴人交往之回憶、感受,但由游崑山提及:「妳昨天告訴我,想要惹我生氣。」等語,可知其等於109年3月20日已有互動,且游崑山對被上訴人表達:「但如果我真的生氣了,第一個來安慰我的一定是妳~」、「妳是我心中最難忘的愛,一輩子都在。妳是我一生的必要,無怨無悔」等語,應係對被上訴人再度告白示愛。   ⑵於109年3月31日,游崑山與被上訴人互傳如附表編號2所示 聊天訊息,游崑山手機將被上訴人之好友名稱設定為「Memory Of The Heart」,被上訴人就游崑山於該日12時38至41分間所傳送:「猜猜我在想什麼現正」、「現在」、「想妳脫光光的樣子,想著怎樣把妳吃掉」等聊天訊息,雖於以驚訝表情之貼圖回覆「瞎咪?」(見原審卷第39頁),但被上訴人於同日13時44分並有針對自己先前傳送予游崑山:「又想和以前一樣霸佔獨享我身體」之訊息(原審誤為係游崑山所傳送),再引用並傳送:「再次進入我身體會有犯罪感」等語,游崑山則傳送:「只在乎“二個人的時候”」、「(再次進我身體會有犯罪感)沒有」、「“愛”有錯嗎?」等語,被上訴人回稱:「呃…」,游崑山續稱:「我不想違背我的真心」,被上訴人則稱:「好吧」,雖被上訴人於同日13時54分針對其所傳送「再次進入我身體會有犯罪感」等語續稱:「當我沒說過」等語(見原審卷第41頁),但其於同日稍後16時41分又對游崑山稱:「因為你說話我應該會流淚」,並就其先前所發「我應該是直接輕堵你嘴不給說話吧」之訊息,續稱:「美式作風?!」等語,游崑山則分別回覆:「(美式作風?!)堵住我的嘴」、「(我應該是直接輕堵你嘴不給說話吧)擁妳入懷就夠了,其它的。妳的心會知道」,被上訴人稱:「不是啦」、游崑山回覆:「?」,被上訴人稱:「晚上說」等語(見原審卷第33頁)。可見被上訴人於該日與游崑山密集聊天,對游崑山所稱「想妳脫光光的樣子」、「想著怎樣把妳吃掉」等語,雖回以驚訝表情貼圖,但並未立即嚴詞制止,亦未表達反感拒絕之言詞,況當時被上訴人亦為有配偶之人(參本院卷第143頁,被上訴人自承其配偶於111年2月15日因癌症過世),上開言詞,就一般人而言,縱兩人過去曾經交往,亦屬過於輕佻、冒犯、不尊重,但被上訴人仍與之繼續聊天,並稱游崑山又想和以前一樣霸佔獨享其身體,再次進入其身體會有犯罪感,游崑山則稱其只在乎2個人的時候,沒有犯罪感,同日並聊及游崑山與其見面說話會使其流淚,其會直接輕堵游崑山的嘴,游崑山則稱「擁妳入懷就夠了」、「妳的心會知道」,被上訴人雖回稱「不是啦」,但又與游崑山相約「晚上說」等語,可見並非僅游崑山單方面對被上訴人告白示愛,被上訴人亦有回應傳達喜歡對方、不排斥兩人有身體親密接觸之意,且除該日白天以LINE聊天外,並約晚上說。   ⑶復查於不詳日期之23時9至49分間,被上訴人傳送附表編號 3所示聊天訊息,告訴游崑山:伊與劉先生發生口角,伊要劉先生回自己家庭,兩人都哭了等情,游崑山則傳送伊尤其捨不得被上訴人在別人面前哭,是伊沒能在被上訴人身旁陪伴等語,被上訴人回稱:「唉」、「廢話」,及「我去找他上床好了」、「他說等我找他,但我一直沒找他」等語,游崑山則稱:「他在等,我也在等」、「我等了好久」等語(見原審卷第43、45、47頁),被上訴人復於同年6月14日、15日以記事本貼文,接續傳送如附表編號4、5所示貼文,向游崑山表示伊知道現實面游崑山不可能在伊身邊,要游崑山回家陪老婆小孩,伊因此打住了想見、想要游崑山的念頭,並表示劉先生讓其腦袋清醒了,游崑山和劉先生一樣有家庭小孩不離婚、經濟狀況很好,但劉先生能隨時在伊身旁,因此之前告訴游崑山有考慮他,及伊與游崑山分手之後,還想和游崑山繼續做朋友,是不想失去對方,但伊對於朋友的距離如何拿捏,做不好也做不對,心情五味雜陳睡不好,不敢說出心裡話,怕影響游崑山睡眠、工作心情,讀完游崑山所說「曾經失去妳,但不想再失去妳。想和妳在一起,不管是什麼方式,我不在乎」等語,滿滿感動,最近一想到游崑山的家人,讓伊更理性,但面對游崑山的感性時,伊又矛盾起來,伊會好好整理自己思緒,當個理性感性兼具的可愛女人等語,游崑山則以附表編號6所示記事本貼文回覆被上訴人,表示伊對被上訴人付出的愛,不求回報,兩人互相明白在彼此心裡的位置,被上訴人的心意,對伊已經足夠,兩人都不想失去對方,會珍惜這份難能可貴的感情,只要被上訴人能開心與伊分享心情,伊就會很開心,兩人可以繼續用文字,表達、抒發對彼此的思念與感情,擁有彼此的感動等語(見原審卷第27頁),並佐以證人游崑山於本院證述上開貼文所寫內容,是不管以後是否與被上訴人繼續在一起,只求真心的付出,就是一份愛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159頁),足認109年3月至6月間,被上訴人與游崑山間之上開交往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上訴人與游崑山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⑷另查游崑山於111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19日自越南工作返台 休假期間,業據證人即上訴人之妹謝鳳玲於原審證述當時游崑山一直吵著要與上訴人離婚,後來上訴人搬至芎林暫住,游崑山才在晚上11、12點回新竹悅揚社區家中過夜,隔天又出去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226頁),然於該期間,游崑山卻曾與被上訴人見面,為兩造所不爭執,經查被上訴人與游崑山係於111年6月17日一同至寵物店購物,游崑山於翌日凌晨0時49分返家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親愛的,我到了」之聊天訊息予被上訴人,並傳送將所買孔雀魚放入住家魚缸中之照片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0時58分回覆「嗯」,並於1時45分、1時49分傳送自家小狗熟睡照片2幀及「我看電影也沒睡成這樣」等語之聊天訊息予游崑山(見原審卷第207、61、59頁),可見於兩人一同至寵物店購物,嗣各自返家後,被上訴人看到游崑山傳送稱呼其「親愛的」等語,既未否認,亦未感到不當或不悅,並於凌晨1、2時仍與游崑山互傳聊天訊息,且由其等間如附表所示訊息全未談及彼此家庭近況,但被上訴人卻仍知悉游崑山與上訴人間婚姻長年不幸福,游崑山害怕與上訴人見面,上訴人以割腕等行為對付游崑山等情,可推知兩造除以附表所示訊息傳情外,尚有以其他方式聯繫,足徵於109年3至6月間及111年5至6月間,被上訴人與游崑山間有逾越一般男女友誼之不正常交往。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上開期間與游崑山外遇,介入破壞其與游崑山間之婚姻關係乙節,應可採信;被上訴人辯稱其於游崑山離婚前,並未涉入上訴人與游崑山間之婚姻關係云云,則無足採信。  ⒊承上,被上訴人明知游崑山為有配偶之人,仍於109年3至6月 間、111年5至6月間,與游崑山有逾越一般男女友誼之不正常交往,破壞上訴人與游崑山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其精神承受巨大痛苦等情,既可採信,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慰藉金或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㈢爭點三: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金額?  ⒈末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⒉本院審酌上訴人與游崑山於94年間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 之子,上訴人為大學畢業,於112年6月5日與游崑山和解離婚,111年間有股利憑單所得及執行業務等課稅所得共1,500餘元,名下有房屋、土地、汽車、投資等財產,課稅現值總額為766萬餘元(見原審卷第89、105至107頁);被上訴人為五專畢業,於111年間有股利憑單、財產交易、利息等課稅所得共81萬餘元,名下有LEXUS廠牌汽車1輛及3家公司面額共1萬餘元之投資等財產,及其配偶係於111年2月15日死亡,被上訴人之子女均已成年等情(見原審卷第102至、104、119至120頁),以及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之情節及方式,暨上訴人之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遭被上訴人破壞、精神上必受有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所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15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即屬無據。則上訴人、被上訴人分別主張及抗辯原審判准金額過低或過高云云,均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 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0月24日(於同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於同年10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翌日應為同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將利息起訴日誤為112年10月25日,應予更正如本判決主文第3項所示。上訴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上訴人得假執行之宣告及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諭知,均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摘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逾15萬元本息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萬元本息部分,除利息起訴日應為如上之更正外,亦無不合,被上訴人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附表: 編號 傳送時間 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 證據 1 109年3月21日 游崑山以記事本功能,傳送:「…。雖然妳昨天告訴我,想要惹我生氣。但如果我真的生氣了,第一個來安慰我的一定是妳~…」、「我們二個人的初戀,依稀可以聞見妳的髮香、記得妳的唇、第一次激情。」、「…妳是我的第一次,無人取代。~妳是我心中最難忘的愛,一輩子都在。妳是我一生的必然,無怨無悔。」等語之貼文予被上訴人。 見原審卷第25、29頁之原證1之109年3月21日記事本翻拍照片 2 109年3月31日 游崑山與被上訴人使用聊天功能, 1.游崑山對被上訴人稱:「猜猜我在想什麼…」、「現在」、「想妳脫光光的樣子,想著怎樣把妳吃掉」等語,被上訴人以貼圖回覆「瞎咪?」。 2.被上訴人對游崑山稱:「又想和以前一樣霸佔獨享我身體」、「再次進入我身體會有犯罪感」,游崑山回稱:「只在乎“二個人的時候”」、「沒有」、「“愛”有錯嗎?」、被上訴人稱:「呃…」,游崑山稱:「我不想違背我的真心」,被上訴人稱:「好吧」、「當我沒說過(按指再次進入我身體會有犯罪感)」。 3.被上訴人對游崑山稱:「因為你說話我應該會流淚」、「我應該是直接輕堵你嘴不給說話吧 美式作風?!」,游崑山回復:「堵住我的嘴」、「擁妳入懷就夠了,其它的。妳的心會知道」,被上訴人稱:「不是啦」、游崑山回覆:「?」,被上訴人稱:「晚上說」等語。  見原審卷第39、41、33頁之原證1聊天訊息翻拍照片 3 不詳日期之23時09分起至23時49分止 被上訴人與游崑山傳送聊天訊息: 被上訴人稱:「今天我跟劉先生口角」、「我要他回自己家庭」、「不要賴在我家」、「你知道我不是鐵石心腸之人」、「我掉眼淚他也是」、「就這樣吧」、「是不是傻」、「居然把堂堂一個老闆都走」等語,游崑山回覆:「傻了嗎?妳不知道嗎?」、「怕妳又哭哭」、「我捨不得」、「尤其妳在別人面前哭~」、「欸~不說」 、「反正捨不得妳~」。被上訴人稱:「他看過N次了」。游崑山稱:「嗯~」、「不是因為他」、「是我沒能在身旁可以陪妳~」。被上訴人稱:「唉」、「廢話」,游崑山稱:「問」、「妳是不是怕見到我?」,被上訴人稱:「怕什麼」,並稱:「唉」、「我去找他上床好了」、「他說等我找他,但我一直沒找他」。游崑山稱:「我啊」、「他在等,我也在等」、「我等了好久」等語。 見原審卷第43、45、47頁之原證1手機翻拍照片 4 109年6月14日 被上訴人以記事本功能,傳送:「…想說什麼直說不用拐彎 我對你永遠存在著歉意 我是想多了沒錯 那是因為知道不可能在我身邊 現實面就是這樣。既已知道了事實 就不要為難你也為難我 要你回家陪老婆小孩 所以我想見你想要你的念頭打住了!劉先生讓我腦袋清醒了 他說每天看到就安心 哭了,不用說話就能體會 累了餓了不用擔心有他在 滿滿安全感他會做到 。一樣有家庭小孩不離婚 經濟狀況很好 唯一不同是他能一直在 難過時隨時有肩膀 正常女人就算對方妳沒愛 讓對方愛,是可以選擇的 所以那天我才會告訴你 有考慮他」等語給游崑山。 見原審卷第35頁之原證1手機翻拍照片 5 109年6月15日 被上訴人以記事本功能,傳送:「分手之後還想繼續做朋友是不想失去對方 不想失去朋友這個身份 不想失去還能夠和你笑著說話的機會 聽說如果很喜歡一個人 那麼保持一個朋友的距離 這樣一輩子都不會失去 但是一個朋友的距離要怎樣拿捏 我做不好也做不對 心情五味雜陳睡不好 我需要你的時候你很忙 你需要我時我也在忙 小情緒慢慢累積變很多 我以為自己很勇敢但發現其實沒有 漸漸的不太敢說出心裡話 因為我怕你會敏感難過 甚至影響睡眠 工作心情 其實我沒有你想的那麼好 辜負你的期待 I'm sorry …」、「你說『曾經失去妳,但不想再失去妳.想和妳在一起,不管是什麼方式,我不在乎~』 讀完訊息是滿滿的感動 你說的這麼好而我卻因為不勇敢不敢回應 因為倍感壓力不敢回應 顯得是我無情 但我不是這樣的人 你懂得對嗎 最近一直想到你的家人讓我更理性了 但面對你的感性時讓我又矛盾起來 相信你也會吧 我會好好整理一下自己的思緒當個理性感性兼具的可愛女人 外面天空是清澈的藍 此刻真心的期望 你的心情如這片天空清澈清爽 好心情 工作順心 miss you」等語給游崑山。 見原審卷第31頁之原證1手機翻拍照片 6 109年6月16日 游崑山以記事本功能,傳送:「對我,愛是付出~不求回報 彼此在心裡的位置~我相信妳很清楚,我也明白 有妳這一份心意,對我已經足夠.我們之間的關係~其實並不重要 因為我們都不想失去對方,珍惜著這份難能可貴的感情 只要妳還能開心,願意和我分享心情~我就會很開心 對我,不要感覺到壓力~在我面前~只需要當妳自己 就像今天一樣~把它寫下來,告訴我...我也很是感動!其實我們都很理性~確也都很感性 保持著理性,時時的為對方著想 感性的一面確也同時累積著許多小情緒 理性上,就讓我們保持一定的距離~不要去談(或分享)她和他的點點滴滴 感性上,讓我們紓發對妳我的思念和感情,去擁有彼此的感動.」等語給被上訴人。 見原審卷第27頁之原證1翻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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