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HV-113-抗-700-20241107-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不服高等法院的裁定,提起再抗告。高等法院認為,再抗告人沒有按照規定委任律師或提供具備律師資格的關係人作為代理人,並且在法院給予補正期限後仍未補正,因此認定再抗告不合法,最終駁回了再抗告。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700號 再抗告人 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送達代收人 謝銘仁 相 對 人 百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隆 送達代收人 謝宜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明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8月23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70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釋明再抗告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再抗告人未依規定委任代理人者,抗告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者,抗告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再抗告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對本院同年8月23日113 年度抗字第70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本院於同年10月7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寄存送達再抗告人,依法經10日而於同年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然再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訴狀查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1至8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再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