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管轄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HV-114-聲-39-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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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杜基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476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移 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對伊為強制執行,現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8476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伊住所設於臺南市,依「以原就被」原則,系爭執行事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管轄,爰聲請將系爭執行事件移轉臺南地院管轄等語。 二、按聲請移轉管轄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職字 第2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相對人向臺北地院以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乙節,有系爭執行事件卷面、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3頁),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應由系爭執行事件現繫屬之臺北地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珮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