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M-114-台抗-121-20250122-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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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晉毅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刑,他不滿意高等法院定的執行刑,覺得判太重了,所以提起抗告。但最高法院覺得高等法院判的沒毛病,量刑也在合理範圍內,駁回了他的抗告,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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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21號 抗 告 人 林晉毅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 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林晉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類型、行為次數等情,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給予抗告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之機會,而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宣告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徒臚列抽象之刑罰裁量理論與法令及援引他案,並 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泛言原裁定所定之刑過苛稍嫌,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量定最有利之應執行刑等語,核係對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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