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更正筆錄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SV-113-台聲-1089-20241120-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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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李正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更 正筆錄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裁定(11 3年度台聲字第3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8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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