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TA-113-地訴-300-20241025-1
字號
地訴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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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00號 原 告 五洲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群程 上列原告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起 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核有程式之欠缺,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