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TTEV-113-東簡-226-20241224-1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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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劉妤梵告常朝明,因為常朝明把門號提供給詐騙集團,導致劉妤梵被騙了 16 萬。法院判常朝明要賠劉妤梵 16 萬,還要加上利息。常朝明如果拿出 16 萬當擔保,就可以不用先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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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東簡字第226號 原 告 劉妤梵 被 告 常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80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5日晚間8時30分許,提供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行動電話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所經營MaiCoin虛擬貨幣網路交易平台申辦交易會員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以圖新臺幣(下同)100元之抵債利益。又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原告聯繫,誆稱:可協助投資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先後於111年10月23日晚間8時12分許、同月24日下午4時54分許、4時55分許、4時59分許、5時1分許、5時13分許、5時16分許、5時18分許及5時20分許,分別掃碼付款1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及10,000元至系爭帳戶內,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有為如前揭一、所示提供系爭門號予他人之行為 ,有系爭帳戶會員資料表、系爭帳戶交易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等件附卷可稽,並經被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94號卷第17、19、27、231至234頁),且經本院於113年度易字第134號刑事判決之判決理由中認定屬實(見本院卷第14至16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為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遂行侵權行為之幫助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就原告所受160,000元之損害,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其因遭詐欺所受上開損害,自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係未定期限之債,而本件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5月15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附民字卷第5頁),故被告應自113年5月16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0, 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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